(来源:伊春市直机关党建)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工委开设“机关党务工作指南”专栏,定期推送党务工作基础知识,本期内容为党组(党委)(一)——党组设立与组织原则,供大家按需学习参考。
党组设立与组织原则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一)指导思想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3.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4.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5.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党组设立
1.基本要求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2.设立单位
(1)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①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③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④中管企业;
⑤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⑥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2)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①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②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3)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①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②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③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④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⑤共青团组织;
⑥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⑦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4)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②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③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④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3.审批
(1)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2)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
(3)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4)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5)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6)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牌子。
4.党组成员
(1)人数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
(2)成员构成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①党组书记
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②其他成员
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3)条件
①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②具备3年以上党龄(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4)任免
①党组成员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②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③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上级单位党组决定。
(四)组织原则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1.领导
下列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
(1)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2)政府工作部门党组、政府派出机关党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3)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党组,接受部门党组的指导督促;
(4)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
分党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上级单位设立机关党组的,还应当接受机关党组的指导。
2.请示报告
(1)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2)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3.决定
(1)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2)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3)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4.其他
(1)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2)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 伊春市直机关党建】
编辑|于美娟
一审|李思佳
二审|郭永刚
三审|周晓丽
素材|党建督查研究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